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中文名称为中国高性能计算产业联盟,英文名为"China High Performance Computer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缩写为"CHPCIA"。(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以北京市计算中心为依托,是跨行业、跨地域的非盈利性社会联盟组织。联盟成员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联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联盟法人。
第三条 联盟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联合国内外高性能计算领域的产、学、研、用等各方资源,通过政府引导,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台共建的原则,携手共渡时艰、集思广益、合纵联横,建立良性的北京高性能计算产业生态,从而促进中国高性能计算市场的规模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 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关村管委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联盟将积极展开"和谐协作、科学发展"的产业化创新合作模式,整合高性能计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优势资源,解决产业发展所面临的共性问题,促进联盟成员发展,探索建立一流的产业联盟运作模式,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联盟优势。
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 构建良好的联盟平台: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合纵连横形成有利于北京乃至全国的高性能计算产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 建立共享的信息渠道:打造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的公共平台;
(三) 奠定坚实的合作基础:开展双边及多边合作,促进联盟成员间在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优势资源的整合,实现联盟成员的合作互赢,推动联盟企业市场化、产业化、国际化的健康发展;
(四) 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组建和发展高性能计算产业专家团队,协助政府制定并实施相关的行业规范、技术和产品标准。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联盟会员包括北京市乃至我国高性能计算领域从上下游厂商、科研机构到重点应用领域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 在本联盟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愿意参加本联盟组织的相关活动;
(五) 指派专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建立日常联系。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秘书处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及资质证明;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 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 资源共享、平台共享;
(五) 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享有联盟项目中的优先合作机会;
(七) 了解联盟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 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保护中间和最终研究成果;
(三) 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严守联盟秘密,未经联盟许可,联盟成员不可擅自发布和披露联盟的内部信息。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联盟。会员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联盟组织机构设:理事会、秘书处。理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是由联盟发起单位的高级管理者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秘书处为理事会下设的服务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联盟工作。
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 联盟日常业务的处理;
(二) 协调组织联盟各种会议;
(三) 执行理事会做出的决议;
(四) 起草或修改联盟的规章制度;
(五) 联盟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联盟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联盟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本联盟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联盟的法定代表人。
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八条 本联盟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本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监事会
本联盟设监事会,一般由三(或五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三) 监督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联盟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联盟成员违反本联盟纪律,损害本联盟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联盟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联盟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三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联盟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联盟终止协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联盟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的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与联盟相关标识、网站域名归中国高性能计算产业联盟所有。